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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g电子游戏模拟器:4人被判刑!购买食品过期后以向市监部门投诉举报为要挟敲诈超市钱财
来源:pg电子游戏模拟器 发布时间:2025-10-30 13:4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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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1992年11月6日出生于江苏省兴化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兴化市,住无锡市新吴区。2018年9月因嫖娼被行政拘留五日。2018年11月28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男,1988年12月18日出生于江苏省灌云县,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在灌云县,住常州市武进区。2018年11月28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男,1989年11月5日出生于江苏省灌云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灌云县。2018年12月11日因本案被抓获,同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男,1986年1月15日出生于江苏省淮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无锡市梁溪区。2018年11月28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2日被逮捕,2020年11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理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某、王某2、王某1、王某3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20年9月29日作出(2019)苏0281刑初200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徐某、王某1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徐某、王某1,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17年12月以来,被告人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先后纠集被告人王某2、王某1、王某3等人,后被告人王某2、王某1又纠集仲兴强、李建军。
被告人徐某指使、带领、安排被告人王某2、王某1、王某3与仲兴强、李建军分组至无锡市、江阴市、宜兴市、泰州市海陵区、靖江市、常州市新北区××各大超市恶意分单购买过期商品,后利用超市一方害怕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的心理,以购买到过期商品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或不赔钱就不撤诉为要挟,向各超市勒索钱财
。其中,徐某参与敲诈勒索各超市41次,犯罪金额共计人民币(以下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211795元,个人非法获利117900余元;王某2参与敲诈勒索18次,犯罪金额101895元,个人非法获利26200余元;王某1参与敲诈勒索10次,犯罪金额53100元,个人非法获利21000余元;王某3参与敲诈勒索12次,犯罪金额36095元,个人非法获利14100余元。此外,徐某自2016年起单独向超市敲诈勒索183500余元。
被告人徐某自2016年起,通过去超市寻找过期商品并购买进行“打假”谋利,后以帮超市检查商品是否过保质期的名义向无锡各超市收取好处费,以不交好处费就至超市购买过期商品、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等手段威胁,共敲诈183500元。
1.2016年9月30日、10月31日,欧尚超市无锡蠡湖店食品部员工张某1采用微信转账的方式,分两次转账至徐某的微信账户各1000元,共计2000元。
2.2016年3月1日至10月13日,欧尚超市无锡锡山店生鲜部员工周某1采用支付宝、微信转账的方式,将1400元至3000元不等的钱款按月转账至徐某的支付宝、微信账户,共计16500元。
3.2016年5月至2018年11月,华润万家超市无锡政和店客服经理顾某、杂货部员工汪某采用微信转账方式,将800元至2000元不等的钱款按月转账至徐某微信账户,共计44000元。
4.2016年上半年至2018年11月,华润万家超市无锡新光店客户经理陆某采用微信转账的方式,将2600元钱款按月转账至徐某的微信账户,共计59800元。
5.2017年1月至2018年11月,华润万家超市无锡中南店客服经理徐某2采用支付宝、微信转账方式,将1200元至2000元不等的钱款按月转账至徐某的支付宝、微信账户,共计38200元。
6.2017年8月至2018年11月,华润万家超市无锡华夏店杂货部员工徐某3采用微信转账的方式,将1000元至1500元不等的钱款按月转账至徐某的微信账户,共计23000元。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证人张某1、韦某、周某1、夏某、汪某、魏某、顾某、徐某1、陆某、顾某、朱某1、黄某1、盛某1、周某2、徐某2、王某1、徐某3等人的证言笔录,转账凭证,辨认笔录等。
先后在华润万家超市无锡政和店担任“品质妈妈”岗位,主要负责检查商品保质期,在华润万家超市无锡新光店从事内部安全保卫、反扒等工作
。2013年底离职后,又回到华润万家超市无锡政和店担任“品质妈妈”,直至2015年初离职。
原从事货运出租业务,2018年通过微信群结识徐某后从事职业打假;被告人
于2017年在苏州结识仲兴强(另案处理),并在苏州从事职业打假,二人于2018年6月起跟随徐某从事职业打假。
2017年12月中旬,被告人徐某先纠集原超市工作人员被告人王某3;2018年3月,徐某纠集同样从事“打假”的被告人王某2,王某2再纠集仲兴强为一组;2018年7月,徐某纠集同样从事“打假”的被告人王某1,王某1再纠集李建军(另案处理)为一组。徐某指使、带领、安排王某2、王某1、王某3及仲兴强、李建军时分时合至无锡市、江阴市、宜兴市、泰州市海陵区、靖江市、常州市新北区××各大超市寻找过期商品并分单购买,再由徐某主导,利用超市一方害怕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的心理,以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或不赔钱就不撤诉为要挟向超市索取钱财共计41次。
1.2017年12月21日,被告人王某3听从徐某安排至华润万家超市无锡政和店购买1听过期阿华田,向超市“索赔”1000元,未果后徐某带王某3至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经调解获赔600元。徐某还利用超市一方害怕处罚的心理向超市提出赔2万元就撤诉,不赔不撤诉,后双方以7000元调解。
2.2018年2、3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2及仲兴强至欧尚超市无锡锡山店寻找过期商品,发现过期香肠后分单购买6袋向超市“索赔”3000元,未果后王某2联系被告人徐某帮忙处理,由徐某和超市工作人员谈赔偿金额,利用超市一方害怕被处罚的心理,以不赔钱就至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相要挟,共索取该超市2000元。
3.2018年4月11日,被告人徐某、王某3至大润发超市江阴五星店寻找过期商品,发现过期饼干后分单购买2盒,由徐某持过期饼干、购物小票向超市服务台“索赔”2000元。未果后,二人至市场监督管理局、澄江街道综合执法局投诉,后利用超市一方害怕被处罚的心理,以不赔钱就不撤诉相要挟,共索取该超市2000元。
4.2018年5月初的一天,被告人王某3至华润万家超市无锡新光店分单购买2瓶过期饮料,向超市“索赔”2000元,未果后联系徐某,由徐某与超市工作人员谈赔偿金额,后徐某、王某3利用超市一方害怕被处罚的心理,以不赔钱就至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相要挟,共索取该超市600元。
5.2018年5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徐某、王某3至华润万家超市无锡政和店寻找过期商品,王某3发现过期口香糖后分单购买4瓶,徐某让王某3向超市“索赔”4000元,未果后徐某带王某3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利用超市一方害怕被处罚的心理,以不赔钱就不撤诉相要挟,共索取该超市2000元。
6.2018年5月12、23日,被告人王某3听从徐某安排至欧尚超市无锡蠡湖店分别购买1袋过期口水娃虾条和1瓶过期逗咖奶茶,并到超市服务台投诉向超市“索赔”2000元。未果后徐某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利用超市一方害怕被处罚的心理,以不赔钱就不撤诉相要挟,共索取该超市2000元。
7.2018年6月1日,被告人徐某和王某3至大润发超市靖江店寻找过期商品,发现过期饼干后二人分单购买3包,至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再由徐某和超市工作人员谈赔偿金额,后二人利用超市一方害怕被处罚的心理,以不赔钱就不撤诉相要挟,共索取该超市3000元。
8.2018年6月14日,被告人王某2及仲兴强听从徐某安排至欧尚超市无锡锡山店寻找过期商品,发现过期瓜子后告知徐某。后徐某带王某3到此超市,同王某2、仲兴强分单购买5袋过期瓜子,由徐某持过期瓜子、购物小票向超市“索赔”5000元,利用超市一方害怕被处罚的心理,以不赔钱就至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相要挟,共索取该超市4995元。
9.2018年6月29日,被告人徐某和王某3至大润发超市泰州海陵区店寻找过期商品,发现过期柠檬茶后二人分单购买6盒,至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再由徐某和超市工作人员谈赔偿金额,后二人利用超市一方害怕被处罚的心理,以不赔钱就不撤诉相要挟,共索取该超市3000元。
10.2018年7月2日,被告人徐某告知王某2、王某3及仲兴强华润万家超市无锡中南店有过期冰糖,让三人去分单购买,三人购买10袋后,徐某指使王某3去服务台投诉,再由徐某和超市工作人员谈赔偿金额,利用超市一方害怕被处罚的心理,以不赔钱就至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相要挟,共索取该超市5000元。
11.2018年7月2日,被告人王某2及仲兴强听从被告人徐某安排,至华润万家超市无锡新光店寻找过期冰糖,二人找到后告知被告人徐某。被告人徐某带王某3一同前来,并指使王某3、王某2、仲兴强分单购买过期冰糖8袋,再由王某2、仲兴强向超市“索赔”8000元。未果后,徐某让王某2、仲兴强至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其再和超市工作人员谈赔偿金额,利用超市一方害怕被处罚的心理,以不赔钱就不撤诉相要挟,共索取该超市4000元。
12.2018年7月2日,被告人徐某带被告人王某2及仲兴强至欧尚超市无锡锡山店寻找过期商品,由王某2、仲兴强寻找发现并听从徐某安排分单购买14瓶过期话梅,后徐某持过期话梅、购物小票向超市“索赔”14000元,利用超市一方害怕被处罚的心理,以不赔钱就至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相要挟,共索取该超市8000元。
13.2018年7月10日,被告人徐某指使被告人王某2及仲兴强至欧尚超市无锡锡山店寻找过期商品。王某2、仲兴强发现过期酸奶后向徐某汇报并听从徐某安排分单购买4盒,再去超市服务台“索赔”4000元,未果后告知徐某。徐某和超市工作人员谈赔偿金额,利用超市一方害怕被处罚的心理,以不赔钱就至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相要挟,共索取该超市2000元。
14.2018年7月10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徐某、王某1及李建军经事先合谋,至大润发超市宜兴城南店寻找过期商品,发现过期婴儿磨牙棒饼干后分单购买7个,由徐某持过期商品、购物小票向超市“索赔”7000元,未果后徐某等人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后徐某和超市工作人员谈赔偿金额,利用超市一方害怕被处罚的心理,以不赔钱就不撤诉相要挟,共索取该超市7000元。
15.2018年7月11日,被告人徐某、王某3至大统华超市江阴周庄店寻找过期商品,发现过期棒棒糖后分单购买3个,至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后二人和超市工作人员谈赔偿金额,利用超市一方害怕被处罚的心理,以不赔钱就不撤诉相要挟,共索取该超市3000元。
16.2018年7月13日,被告人徐某等人至大润发超市无锡广瑞店分单购买24盒过期酸奶后向超市“索赔”24000元,后利用超市一方害怕被处罚的心理,以不赔钱就至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相要挟,共索取该超市17200元。
17.2018年7月14日,被告人王某2及仲兴强听从徐某安排至欧尚超市无锡高浪路店寻找过期商品,发现过期丹麦皇冠曲奇饼干并告知徐某。徐某让二人分单购买10盒,后由其持过期饼干、购物小票向超市“索赔”7000元,后利用超市一方害怕被处罚的心理,以不赔钱就至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相要挟,共索取该超市7000元。
18.2018年7月15日,被告人王某2及仲兴强听从徐某安排至大润发超市无锡锡山店寻找过期商品,发现过期雪花啤酒后告知徐某。徐某让王某2、仲兴强等人分单购买7瓶,后由其持过期啤酒、购物小票向超市“索赔”5000元,利用超市一方害怕被处罚的心理,以不赔钱就至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相要挟,共索取该超市2600元。
19.2018年7月17日,被告人王某2及仲兴强听从徐某安排至欧尚超市无锡蠡湖店寻找过期商品,发现过期商品后告知徐某。徐某让二人分单购买4根过期火腿肠和4瓶过期饮用水,后由其持过期商品、购物小票向超市“索赔”8000元,利用超市一方害怕被处罚的心理,以不赔钱就至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相要挟,共索取该超市8000元。
20.2018年7月18日,被告人徐某、王某2及仲兴强经事先合谋,至大润发超市无锡凤宾路店分单购买9袋过期田园鸭后,由徐某带王某2到超市服务台“索赔”9000元,利用超市一方害怕被处罚的心理,以不赔钱就至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相要挟,共索取该超市9000元。
21.2018年7月19日,被告人徐某告知王某2及仲兴强欧尚超市无锡高浪路店有过期凤爪,遂带二人去超市让二人购买,二人分单购买11袋过期凤爪后,由徐某带王某2向超市“索赔”10000元,利用超市一方害怕被处罚的心理,以不赔钱就至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相要挟,共索取该超市10000元。
22.2018年7月25日,被告人徐某带王某1等人至大润发超市宜兴城北店寻找过期商品,找到后分单购买12包过期精腿肉后向超市“索赔”12000元,后利用超市一方害怕被处罚的心理,以不赔钱就至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相要挟,共索取该超市8000元。
23.2018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徐某指使被告人王某2及仲兴强至大润发超市江阴五星店寻找过期商品,被告人王某2及仲兴强发现有红肠在2018年7月26日过期并告知徐某。同月27日,被告人徐某指使王某2及仲兴强至该超市分单购买过期红肠7根,其去澄江街道综合执法局投诉。后徐某持过期红肠、购物小票和超市工作人员谈赔偿金额,利用超市一方害怕被处罚的心理,以不赔钱就不撤诉相要挟,共索取该超市7000元。
24.2018年7月27日,仲兴强在大润发超市江阴五星店发现有火腿肠在三天后过期并告知徐某。同月31日,被告人徐某指使被告人王某2及仲兴强至大润发超市江阴五星店分单购买过期火腿肠8袋,其至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后由徐某持过期火腿肠、购物小票和超市工作人员谈赔偿金额,利用超市一方害怕被处罚的心理,以不赔钱就不撤诉相要挟,共索取该超市8000元。
25.2018年8月1日,被告人王某2及仲兴强听从徐某安排至大润发超市泰州海陵区店寻找过期商品,发现后二人分单购买5盒过期咸鸭蛋向超市“索赔”5000元,后利用超市一方害怕被处罚的心理,以不赔钱就至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相要挟,共索取该超市3500元。
26.2018年8月6日,被告人徐某、王某1及李建军经事先合谋,至大润发超市江阴店寻找过期商品,发现过期友臣肉松饼后分单购买5包,连同之前买的过期辣酱,向超市“索赔”6000元。未果后徐某等三人至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利用超市一方害怕被处罚的心理,以不赔钱不撤诉相要挟,共索取该超市6000元。
27.2018年8月7日,被告人徐某带王某1及李建军至华润万家超市常州巢湖店寻找过期商品,徐某、王某1分单购买12包海苔后向超市“索赔”10000元,未果后徐某、王某1至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利用超市一方害怕被处罚的心理,以不赔钱不撤诉相要挟,共索取该超市9000元。
28.2018年8月11日,被告人徐某、王某1及李建军经事先合谋,至大润发超市江阴店寻找过期商品,发现过期红糖后分单购买6袋,再有徐某持过期红糖、购物小票向超市“索赔”6000元,利用超市一方害怕被处罚的心理,以不赔钱就至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相要挟,共索取该超市5500元。
29.2018年8月14日,被告人徐某等人至欧尚超市无锡锡山店分单购买10瓶过期滴露牌咖啡后向超市“索赔”10000元,后利用超市一方害怕被处罚的心理,以不赔钱就至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相要挟,共索取该超市7000元。
30.2018年8月16日,被告人王某3至欧尚超市无锡高浪路店分单购买6盒过期饼干后向超市“索赔”4000元,后王某3利用超市一方害怕被处罚的心理,以不赔钱就至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相要挟,共索取该超市3500元。
31.2018年6月25日,被告人王某2及仲兴强听从被告人徐某安排至家乐福超市无锡永乐店寻找过期商品,二人发现5袋过期宗家府泡菜和1瓶过期矿泉水后告知徐某并听从其安排分单买下5袋过期泡菜。后被告人徐某直接至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被告人徐某、王某3再和超市工作人员谈赔偿金额,利用超市一方害怕被处罚的心理,以不赔钱就不撤诉相要挟,共索取该超市3000元。
32.2018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徐某告知王某2及仲兴强大润发超市无锡广瑞店有过期鸡尾酒,让二人去分单购买,二人购买5瓶后告知徐某,再由徐某持过期商品、购物小票向超市“索赔”5000元,利用超市一方害怕被处罚的心理,以不赔钱就至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相要挟,共索取该超市4500元。
33.2018年7月31日,被告人徐某、王某2及仲兴强至大润发超市江阴店寻找过期商品时,仲兴强发现有果粒奶还有二十几天过期并告知徐某、王某2。后徐某带王某1于同年8月24日分单购买2瓶过期果粒奶向超市“索赔”2000元,未果后二人至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同日王某2还发现此超市有鸡翅将在月底过期,同月31日,被告人徐某、王某2及仲兴强再至大润发超市江阴店分单购买6袋过期鸡翅后向超市“索赔”6000元,未果后至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后利用超市一方害怕被处罚的心理,以不赔钱就不撤诉相要挟,共索取该超市3300元。
34.2018年8月25日,被告人王某2及仲兴强听从徐某安排至欧尚超市无锡高浪路店寻找过期商品,发现过期年糕后告知徐某,徐某让二人分单购买,二人购买14袋后,由徐某、王某2持过期商品、购物小票向超市“索赔”10000元,利用超市一方害怕被处罚的心理,以不赔钱就至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相要挟,共索取该超市10000元。
35.2018年8月31日,被告人徐某等人至大润发超市无锡滨湖店分单购买2袋过期乐事多蔓越莓饼干向超市“索赔”2000元,未果后徐某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2018年9月2日,被告人徐某等人至大润发超市无锡滨湖店分单购买3瓶过期李子园饮料后向超市“索赔”3000元,未果后徐某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利用超市一方害怕被处罚的心理,以不赔钱就不撤诉相要挟,共索取该超市5000元。
36.2018年9月3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徐某、王某1及李建军经事先合谋,至大润发超市宜兴城南店寻找过期商品,发现后分单购买2桶过期油和4包过期腐竹,由徐某持过期商品、购物小票向超市“索赔”6000元。未果后,三人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再由徐某和超市工作人员谈赔偿金额,利用超市一方害怕被处罚的心理,以不赔钱就不撤诉相要挟,共索取该超市6000元。
37.2018年9月4日,被告人徐某、王某1及李建军经事先合谋,至大润发超市无锡锡山店寻找过期商品,发现过期商品后分单购买6、7单过期菜籽油和豆奶粉,由徐某持过期商品、购物小票向超市“索赔”5000元,利用超市一方害怕被处罚的心理,以不赔钱就至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相要挟,共索取该超市3000元。
38.2018年9月一天,被告人徐某带王某1及李建军至大润发超市无锡滨湖店寻找过期商品,发现有大米将于同月30日过期。10月1日,被告人徐某至该超市购买4袋过期大米后向超市“索赔”4000元,后利用超市一方害怕被处罚的心理,以不赔钱就至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相要挟,共索取该超市3000元。
39.2018年10月7日,被告人徐某、王某1及李建军经事先合谋,至大润发超市无锡锡山店寻找过期商品,发现后分单购买4单过期休闲食品,由徐某持过期商品、购物小票向超市“索赔”3000元,利用超市一方害怕被处罚的心理,以不赔钱就至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相要挟,共索取该超市1800元。
40.2018年11月1日,被告人徐某等人至大润发超市泰州海陵区店分单购买3袋过期红糖后向超市“索赔”3000元,后利用超市一方害怕被处罚的心理,以不赔钱就至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相要挟,共索取该超市1500元。
41.2018年11月4日,被告人王某1及李建军听从徐某指使至大润发超市无锡广瑞店,由王某1分单购买4卷过期挂面,再告知徐某。后徐某与王某1持过期挂面及购物小票向超市“索赔”4000元,利用超市一方害怕被处罚的心理,以不赔钱就至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相要挟,共索取该超市3800元。
上述第4、7、9、13、14、15、20、23、24、26、35、36、37、39、40笔事实的证据有超市工作人员转账记录、赔偿协议书、收条、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投诉登记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申诉记录表、举报书、购物小票、现场检查笔录、调解协议、撤诉申请、证据提取单等书证,证人朱某1、成某、朱某2、周某1、张某2、钱某、陈某、王某2、赵某1、常某、刘某、赵某2、蒋某1、王某3、尤某、杨某、周某3、童某、尹某等人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第3、11、28、31、33、41笔事实的证据有江阴市公安局收集的转账记录、客诉单、收条,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无锡市新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登记表、购物小票、受理投诉通知书、撤诉书、消费者举报转办单,证人刘某、赵某2、周某3、顾某、蒋某1、王某3、尹某、沈某、浦某的证言笔录,被告人王某3、王某2、王某1及参与人仲兴强、李建军的供述笔录等。
上述第1、2、5、6、8、10、12、16、17、18、19、21、22、25、27、29、30、32、34、38笔事实的证据有证人汪某的证言笔录及转账记录、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笔录,证人周某1的证言笔录、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证人夏某、魏某的证言笔录及转账记录、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登记表、撤诉申请书、辨认笔录,证人成某某、吴某的证言笔录及和解协议、收条、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证据提取单、购物小票、举报登记信息、情况说明、辨认笔录,证人张某2、朱某3的证言笔录及赔偿协议书、辨认笔录、笔迹鉴定报告,证人徐某2的证言笔录及转账记录、辨认笔录,证人贾某、黄某2的证言笔录及和解协议书、转账记录、辨认笔录,证人杨某的证言笔录及转账记录、辨认笔录,证人蒋某2、莫某的证言笔录及顾客申诉记录表、转账记录、收条、辨认笔录,证人朱某2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证人高某的证言笔录及转账记录、辨认笔录,证人浦某、蒋某3的证言笔录及转账记录、辨认笔录、收条、笔迹鉴定报告,证人尤某、盛某2的证言笔录及顾客申诉记录表、辨认笔录及被告人王某3、王某2、王某1的供述笔录、同案参与人仲兴强、李建军的供述笔录,无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等。
:2018年8月份,徐某伙同两三名男子,先后4次至其超市恶意分单购买刚过期的商品,后以直接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或者答应赔钱后去市场监督管理局撤诉为要挟,向超市共计敲诈11500元,且泰州、靖江、无锡、宜兴等地的大润发超市均被徐某一伙人以同样手段敲诈过。
,江阴市公安局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侦查。同月28日晚,江阴市公安局在无锡抓获徐某、王某3,在常州抓获王某1,经审查,徐某、王某3交代了两人在大润发江阴五星店、大统华江阴周庄店分单购买过期商品后向超市进行敲诈到5000元的事实。徐某、王某1交代了两人伙同他人,先后2次在大润发江阴店分单购买过期商品后向超市共计敲诈到11500元的事实。2018年12月11日晚,江阴市公安局在灌云县××东成,王某2交代了2018年7、8月份,其伙同徐某等人先后4次在大润发五星店、大润发江阴店分单购买过期商品后向超市共计敲诈到16000元的事实。
案发后,江阴市公安局已冻结徐某江苏银行卡内162.27元、王某2招行卡内107.28元、王某3建行卡内169.74元。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江阴市公安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立案决定书、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回执)、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利用超市害怕被处罚的心理相要挟,迫使对方给付钱财并纠集被告人王某2、王某1、王某3等人共同实施上述行为,其中,被告人徐某、王某2敲诈数额巨大,被告人王某1、王某3敲诈数额较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均确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最大的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某2、王某1、王某3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
分别对上述款项中的101895元、53100元,36095元,承担连带退赔责任。江阴市公安局冻结的徐某江苏银行卡内162.27元、王某2招行卡内107.28元、王某3建行卡内169.74元冲抵上述退赔款。
,故申请排除其在公安机关的所有供述。2.相关证人系与超市存在利益关系的超市员工,所作证言不应当认定。3.相关投诉表、和解协议、收条证明双方系自愿调解,且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其打假行为是合法的。4.其与相关超市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其确实为超市工作,第一部分的18万余元中,有部分是劳务费用、部分可能是与其他人之间的借款等。5.第二部分的41笔中,有的其没有参与、有的没有拿到钱,也不存在其组织其他人从事打假的情况。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其无罪。
:1.一审判决认定徐某单独向超市敲诈勒索183500余元与事实不符,实为相关超市聘请徐某检查过期食品的费用。2.一审判决认定徐某另参与敲诈勒索41次,金额211795元,但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知假买假行为在某种程度上应受法律保护。综上,应当依法判决徐某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
:1.其行为是为了维护合法权益,曾得到司法机关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支持。2.商家对消费者进行赔偿系双方自愿达成,且赔偿都在法律规定范围内。3.不存在所谓的要挟行为。综上,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另外,原审判决量刑过重。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徐某、王某1、原审被告人王某2、王某3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有原审法院经过当庭质证后所认定的证据证实。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均予以确认。
:上诉人徐某单独或者伙同上诉人王某1、原审被告人王某2、王某3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利用超市害怕被处罚的心理相要挟,强行向他人索要钱财,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其中,上诉人徐某、原审被告人王某2敲诈勒索数额巨大;上诉人王某1、原审被告人王某3敲诈勒索数额较大。在共同犯罪中,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王某2、王某1、王某3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关于上诉人徐某、王某1提出的上诉理由及上诉人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
1.关于上诉人徐某提出的“其在公安机关的所有供述都是在受到刑讯逼供及诱供的情况下所作,故申请排除其在公安机关的所有供述”的上诉理由
,经查:首先,原审法院就此问题召开庭前会议,原公诉机关提供了上诉人徐某进入江阴市看守所的健康检查表、徐某在江阴市人民医院检查耳朵的门诊病历及相关检查报告、公安机关讯问徐某的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综合上述证据,能够证明公安机关讯问徐某所取得的讯问笔录的合法性。其次,非法证据排除的根本目的在于否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的证据资格。本案中,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徐某构成犯罪的证据中,并不包含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而是以证人证言、书证及同案参与人员的供述等证据来综合判断。
,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超市员工就知道的案件情况所作的证言,在符合法律规定并与其他在案证据形成证据锁链的情况下,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
3.关于上诉人徐某提出的“第一部分的18万余元中,有部分是劳务费用、部分可能是与其他人之间的借款”的上诉理由
,经查:在上述案发时间段内,上诉人徐某与相关被害单位均没有劳动合同关系,也没有劳务关系,亦没有证据证明徐某与相关超市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其没有以员工身份进行检查的职责;相关证人的证言笔录、支付凭证等证据均证实上述18万余元均系被徐某强行索取的“保护费”,并无所谓借款关系之说。
4.关于上诉人徐某提出的“第二部分的41笔中,其有的没有参与、有的没有拿到钱;不存在其组织别人从事打假”的上诉理由
,经查:原审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书证、证人证言笔录、笔迹鉴定报告及同案参与人的供述笔录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徐某组织、参与上述行为,涉案人员共收取了21万余元的事实。
,上诉人徐某、王某1等人索要高额赔偿的行为不具有民事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关于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主张赔偿金额一千元的规定,是针对消费的人食品安全而规定的特别保护条款,其本质是为保护食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中,上诉人徐某、王某1等人以牟利为目的,事先选择临近过期的食品,在食品刚过期即多次、多人恶意分单购买价格较低的食品,垒高单数,以此来提高索赔数额,大部分犯罪事实中所主张的赔偿数额均远超于食品安全法 所保障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范围,目的和行为均不具有合法性。
,上诉人徐某、王某1等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徐某、王某1等人有组织地多次蓄意分单购买过期商品,本身并未遭受任何食品安全损失,目的即通过恶意垒高索赔金额,再通过以举报、投诉或者不消除投诉相威胁索要财物,从而采用表面合法的形式,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6.原审判决综合徐某、王某1等人的敲诈勒索数额、次数、主从犯等情节,所作量刑并无不当。
故上诉人徐某、王某1提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原审判决的审判程序合法,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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