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公安!罚款!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案例
发布日期: 2024-05-16 | 作者:安博APP官网下载地址
近年来,少数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盲目追求经济利益,弄虚作假,帮助排污企业蒙混“过关”,严重扰乱第三方环保服务市场秩序。按照生态环境部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持续加大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力度,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分子。
为进一步加强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全面整治环境咨询机构、检验测试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等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湖北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坚持问题导向,聚焦重点方面,依法查办了一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违法案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保持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从严惩处的高压态势,现将湖北省整理收集的5个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典型案例进行公布。
2022年10月25日,宜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组织对重点排污单位在线监测设施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发现某装备有限责任公司总铬、六价铬废水在线监测设施采样泵的进水端管路上设置有一旁路,旁路一端连接在站房内的洗手池自来水管上,管路上安装有一电磁阀,电磁阀的两根电源线与采样泵的电源线一同接入数采仪后面的继电器开关上,在采样泵运行的同时,自来水经旁路水管进入总铬、六价铬废水在线监测设施采样管路,通过设置的采样溢流管与采样回水管汇合后自流到废水在线监测设施采样单元取样点,对采集的水样进行稀释。经对车间排口进行采样监测,结果显示总铬浓度为0.169mg/L,六价铬浓度为0.126mg/L,同时断开电磁阀电源,自来水无法通过旁路进入采样管的情况下,采样泵启动采样时,对采样管的回水进行取样监测,结果显示总铬浓度为0.174mg/L,六价铬浓度为0.147mg/L,与车间排口采集水样数据基本一致;随即执法人员接通电磁阀电源,在有自来水通过旁路进入采样管的情况下,采样泵启动采样,对采样管的回水进行取样监测,结果显示总铬浓度为0.096mg/L,六价铬浓度为0.072mg/L,与车间排口原水样实际浓度相比,总铬浓度降低43.2%,六价铬浓度降低42.9%,数据明显失真。
2022年10月2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宜昌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总铬、六价铬废水在线监测设施采样泵旁路水管上的电磁阀予以查封,并对该企业及其委托的在线设施运营单位开展了立案调查。
经查,该装备有限责任公司疏于对第三方运维单位的管理和考核,对在线设施运维一托了之,未严格履行企业主体责任,确保在线设施的正常运行。作为专业技术服务单位的第三方环保公司违反在线设施运维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在线设施建设、安装和运营阶段存在的问题视而不见,不按技术规范操作,导致样品水样被稀释分析,造成数据失真,从而篡改监测数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移送至宜昌市公安局。2022年11月11日,宜昌市公安局已立案,目前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在线数据弄虚作假的方式多种多样,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的各个环节均可以成为企业弄虚作假的突破点,企业为长期逃避实时监管,达到污染物排放“假达标”目的,在自动监测设施采样管线的附近隐藏安装三通旁路。在本案件中,执法人员从采样环节出发,细致排查各路采样管线分布,溯源管线源头,分析仪器工作原理,从看似正常的设置中巡查到环境违法行为的蛛丝马迹,通过模拟对比、对不同管路设置情况下的水样进行取样检测分析,通过采样水质浓度差异,进一步锁定违法犯罪事实。同时,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通过部门联动机制,加强信息共享、执法联动,进一步提高生态环境执法震慑力。
2022年9月9日,咸宁市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站组织对在发改部门备案的辐射类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情况开展核查,发现有两份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疑似伪造,主要问题为环评批复审批文号与咸宁市辐射类建设项目审批文号不一致;环评批复审批使用公章非“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公章。接到问题线索反馈后,咸宁市生态环境局立即进行立案调查,经核实,该两份环评审批文件确系伪造,是湖北某环评服务公司环评负责人周某为减轻工作量使用图章生成工具自行制作公章样式,在公司和服务对象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了涉案的两份环评审批文件。同时查明,该案涉及的两个建设项目均已开工建设。
周某上述行为已构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咸宁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及《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将该案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同时抄送咸宁市人民检察院。2022年10月25日,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对该案立案侦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针对涉案的两个建设项目未实际取得环评批复文件开工建设的情况,经执法人员调查,涉案两个建设项目的企业有证据证明无主观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同时,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要求涉案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理环评手续,责令其立即重新编制该两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该企业于2022年12月7日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后取得环评批复。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约束建设项目与规划环境准入的法制保障,是在发展中守住绿水青山的第一道防线,为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案是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首次通过核查,发现伪造公文违法犯罪问题,性质十分恶劣,对环评制度公信力造成不良影响,也影响了环评服务市场的公平竞争。本案通过生态环境执法机构与业务监管单位的协调联动,做到工作同谋、行动同频、信息共享,同频共振推进对环评机构的监督管理,精准打击环评弄虚作假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全面提高生态环境执法效能,切实维护环评服务市场秩序,起到了良好的教育和警示作用。
2022年8月23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江汉区分局执法人员对武汉某检测科技公司站点进行检查,发现该站对11辆柴油车采用自由加速(不透光烟度)法进行排放检验。依据《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D.3排气污染物检测工况法适用判定的有关要求,检验机构应“详细记录无法采用工况法检测的原因,经机构技术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批准后,可采用双怠速法(汽油车和燃气车)或自由加速法(柴油车)检测,审批记录应随检验报告一同存档”,但该站无法提供采用自由加速(不透光烟度)法检测上述11辆柴油车的准确理由和依据。
该检验机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2年9月13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江汉区分局依法对该检验机构以擅自改变检测方法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立案,并对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2022年10月26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江汉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以及《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修订版)》中关于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罚款幅度裁定,依法没收该检验机构违法所得800元,并处罚款10万元。
该检验机构自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整改,在加强员工教育培训的同时,通过实行工作区域巡查制度对不按国家规范操作的检测服务实行倒查,确保严格落实国家检验规范。2022年9月19日,执法人员对该检验机构整改完成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确认已完成整改。目前,该案已执行完毕并结案。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移动源排气污染成为影响城市环境空气的重要因素,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是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的重要内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本应是蓝天保卫战的第一道防线,但少数机构受利益驱使,主动或被动地协助车主弄虚作假,成为环境违法的“帮凶”,严重扰乱了机动车排放检验市场秩序,破坏了营商环境。车辆检测方法的选择直接影响检验结果,无理由和依据擅自改变机动车检测方法出具排放检验报告是一种典型的弄虚作假行为。本案中,执法人员依靠敏锐的办案嗅觉和严谨的工作态度,通过车检信息系统发现问题线索,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注重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力求发挥以点带面的威慑效力,引导机动车检测行业提高规范检测的守法意识。
2022年4月29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依法对该公司处罚款10万元,并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120元。
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是助力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的重要内容,然而少数机动车检验测试的机构对检测数据弄虚作假,使不合格车辆通过尾气排放检验,放任“带病车”上路行驶。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流程和质量监督管控,充分运用视频监控等手段,提升发现问题能力,依法严厉打击,形成有效震慑,倒逼企业规范检测、守法自律,实现行业良性发展,助力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增强群众生态环境幸福感、获得感。
2021年10月18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抽查时,发现湖北某环保检测有限公司部分检测报告中pH值项目未在有效期内分析,臭气浓度项目无配气记录,无嗅辨员嗅辨记录,噪声监测记录显示现场噪声属于非稳态噪声,监测时间为1分钟不符合“被测声源是非稳态噪声,测量被测声源有代表性时段的等效声级,必要时测量被测声源整个正常工作时段的等效声级”的监测规范要求;且监测结果未按照技术规范进行修约。噪声监测记录显示现场噪声属于非稳态噪声、声监测方法,仅监测1分钟,噪声监测结果未修约等问题。
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
针对该环保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测报告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之规定,宜昌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企业限期一个月内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以罚款3万元整。目前企业已按要求完成整改。
近年来,第三方环保服务产业发展迅速,少数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盲目追求经济利益,在出具监测数据环节弄虚作假,甚至与相关企业相互串通,帮助排污企业“瞒天过海”,严重干扰日常监管和生态环境执法,对地方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埋下隐患。在本案件中,通过调阅原始采样记录、实验室记录等方式,及时发现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生态环境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开展执法检查,从严从快打击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起到强大的警示教育作用,对加强企业污染物排放监管,净化第三方环保服务产业发展环境起到积极作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发布《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标准》),自2022年5月15日施行。特别要注意的是,其中明确规定,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机构在两年内造假三次,就要判刑,最高判刑10年。
公安部4月29日发布《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标准》)将于5月15日正式实行,立案标准重新明确了环评、环境监测数据造假问题的立案追诉标准。
去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施行,其中第229条规定, 环评、环境监测机构人员故意造假,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环评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环评和监测造假,最高可以判10年,最少也要判5年以下。最高检和公安部刚刚发布的《立案标准》,就是对故意造假的立案标准做出详细的规定。
《立案标准》还对尽管不是故意造假,但是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也要判刑。
因环评、监测造假入刑的案子,最值得警醒的,是江苏响水2019年“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涉案的6家造假的环评机构的22名责任人都被判刑。
第七十三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七十四条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视测定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将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修改为:“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视测定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定估计、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定估计、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